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2执129-1号
申请执行人滑六之,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滑六之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滑六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998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260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执行回案款265445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8400元后剩余案款2626058元已全部发还于申请执行人滑六之,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799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