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

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定安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琼9021民初264号 原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399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海南国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安县中医院,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见龙大道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8835428431725L。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原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输变电公司”)与被告定安县中医院(以下简称“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输变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县中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输变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县中医院向原告输变电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51697.34元;2.判决被告县中医院向原告输变电公司支付占用资金所造成的损失63750元(以451697.34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4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1月13日止,利息为638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县中医院承担。 庭审中,原告县中医院明确资金占用损失以同期一年期LPR计算。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3日原告输变电公司与被告县中医院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被告将县中医院2X500KVA配电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金额为4513859.44元,原告包工、包材料进行施工。工程于合同签订生效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30%的作为预付款,配电房主要电气设备进场就位后五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合同价款的20%,高低压电缆进场安装就位后五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合同价款的20%,工程完工后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送电后五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合同价款的15%,经被告完成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质保金在自竣工报告送达日起1年满后由原告申请经审批后支付。另外合同约定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内等内容。该工程于2020年4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于2021年2月1日进行竣工结算审核价款为4399649.63元,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全部工程款。2021年3月2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562869.1元发票要求支付工程尾款,被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原告支付了111171.76元工程款,剩余的工程款451697.34元没有支付给原告。原告于2023年4月向被告要求支付工程尾款,且原告于2024年11月21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451697.34元,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工程尾款。 被告没有按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已违约,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1697.34元,且应当支付占用资金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63750元(以451697.34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4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1月13日止,利息为63800元)现原告诉到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县中医院辩称,对于原告主张拖欠的工程款没有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有异议,不应该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3日,输变电公司与县中医院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县中医院2×500KVA配电工程。工程期限为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工程期限计算的起止时间为2018年5月4日开工,2018年12月29日竣工,共计240日历日。施工费用为本工程合计金额4513859.44元。支付方式为①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预付合同价款30%预付款给乙方。②配电房主要电气设备进场就位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给乙方。③高低压电缆进场安装就位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给乙方。④工程完工后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送电后甲方5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支付合同价款15%给乙方。⑤经甲方完成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95%。⑥剩余5%质保金缺陷责任期(自竣工报告送达日起1年)满后由乙方申请、经甲方审批后支付。⑦所有款项均需由乙方向甲方申请,乙方向甲方提供每批次付款金额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方进行支付;⑧乙方依据海南省电力定额文件及造价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经批准的供电方案、竣工图、工程量清单、签证文件、设计变更文件等材料编制结算文件,甲方通过相关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合同还有其他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竣工日期2018年12月29日,验收日期2020年4月15日,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该验收单落款处加盖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2021年2月1日,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书》,审核结果载明审定总造价为4399649.63元。 2021年9月2日,输变电公司的员工向县中医院***发微信。输变电公司:雄哥,请问财政那边有情况吗?县中医院***:还没呢,门诊楼的质保金也是都没批呢,领导已经跟卫健委还有县领导汇报了。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哦,辛苦了,如果需要我们这边话说声,我再和王总说。县中医院***:有消息我再通知你吧。输变电公司:好的。2022年1月12日,县中医院***:111171.76元。输变电公司:收到。2023年4月18日,输变电公司:雄哥,请问现在有消息没。县中医院***:没有啊,昨天才报欠款的咯,审计局下文要求报的有什么我会及时通知你的。 2018年5月28日,输变电公司向县中医院先开具金额为1354157.83元的发票,同年6月6日,县中医院向输变电公司支付相应价款。同年10月15日,输变电公司向县中医院开具金额为902771.89元的发票,同年10月24日,县中医院向输变电公司支付相应价款。同年11月6日,输变电公司向县中医院开具金额为902771.89元的发票,同年12月11日,县中医院向输变电公司支付相应价款。同年12月18日,输变电公司向县中医院开具金额为677078.92元的发票,2019年4月9日,县中医院向输变电公司支付相应价款。2021年3月24日,输变电公司向县中医院开具金额为562869.1元的发票,2022年1月12日,输变电公司收到县中医院银行汇款11121.76元。综上,输变电公司已经收到县中医院支付的五笔工程结算款合计3947952.29元,还剩余款451697.34元未支付。 2024年11月20日,输变电公司向县中医院邮寄《工作联系函》,催收尚欠工程款451697.34元。县中医院于次日签收。 2025年1月22日,输变电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前述。 上述事实,有原告输变电公司提交的《施工发(承)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审核书》、微信聊天记录、快递签收通知及《工作联系函》、县中医院2×500KVA配电工程收款情况表、转账凭证,以及原、被告的陈述意见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被告县中医院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输变电公司与被告县中医院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价款为4399649.63元,被告县中医院已经支付3947952.29元,还剩451697.34元未支付。原告输变电公司主张被告县中医院支付拖欠工程款451697.34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输变电公司主张被告县中医院赔偿自2021年3月24日即开具发票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为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定安县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451697.34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损失(损失以451697.3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4477.24元(原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定安县中医院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原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多预交的部分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