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财保628号
申请人:新疆一方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开发区彩北产业园北电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喀什市慕士塔格路南侧艾尔斯兰汗路东侧汇城名园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洪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杨达金,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一方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名下账户资金1,021,380元额度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新疆一方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保函(保单号:1XXX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一方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名下账户资金额度1,021,3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一年,扣押期限二年,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一方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牛文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