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6645号
原告: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99374203。
法定代表人:李韬滔。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茜,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峻麟,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大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709128095X。
法定代表人:杨达金。
原告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洋
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35民初6645号
原告: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99374203。
诉讼代理人:刘峻麟,执行律师。
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大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709128095X。。
本院在审理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73元,减半收取7286.5元,由原告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
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
审判员胡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汪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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