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

**、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杨达金,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02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的存款、收入98018.26元(其中本金96668.26元,执行费1350元);
二、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
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冷长青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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