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5649号
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智明,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创城投有限公司甘肃第二分公司。
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与被告中创城投有限公司甘肃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之后,又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95元,原告已预交,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之后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9445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杨红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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