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4民初50号
原告:山东中铁华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351号国***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山东国宗(安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岳池县****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广岳大道电力世纪城西区一栋1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中铁华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岳池县****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铁华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85元,减半收取1079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中铁华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