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

山东中铁华盛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县某某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4民初50号 原告:山东中铁华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351号国***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山东国宗(安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岳池县****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广岳大道电力世纪城西区一栋1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中铁华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岳池县****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铁华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85元,减半收取1079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中铁华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