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6642号
原告:四川省岳池县****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运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四川省岳池县****总公司与被告山西运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岳池县****总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岳池县****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岳池县****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四川省岳池县****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