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7102民初928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池县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四川省岳池县****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广岳大道电力世纪城西区一栋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岳池县****总公司、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7.78元,由原告***负担2363.89元,多预交的2363.89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