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勘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西勘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97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贵州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西勘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8号西御大厦1-1幢11楼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民,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西勘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审理,因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亦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傅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