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勘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西勘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天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7599号
原告:四川西勘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8号西御大厦1-1幢11楼7号。
法定代表人:何孝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霖,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柏水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开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勇,四川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西勘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天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西勘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以为,四川西勘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西勘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35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四川西勘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霍 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