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02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渭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黔昆,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
关于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35,375元。2022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和解履行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中止(2021)川1802民初3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依照恢复执行予以立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荣鸿
审判员  郭丽艳
审判员  颜昌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