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中铁二局建筑结构有限公司、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5民初364号
申请人:成都中铁二局建筑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区龙虎大道。
法定代表人:邹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男,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九寨沟县,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49号朝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
本院受理申请人成都中铁二局建筑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中铁二局建筑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807,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中铁二局建筑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807,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