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8514号
原告: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6层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四川协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协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49号朝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