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临洮县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北关**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兰州中泰自控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洮县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125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的要求,责令被执行人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洮县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清偿拖欠申请人兰州中泰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33085.99元及利息17941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976元,执行费175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偿还40万元,2019年7月-2019年11月期间,每月清偿人民币15万元;剩余的债务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清偿完毕。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还款协议,由于该案期限较长,我院暂将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也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甘1125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陶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