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124财保24号
申请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06956415679
住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北大街2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1909700XL
住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北关7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临洮县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76235063X4
住所:临洮县洮阳镇北关7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临洮县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临洮县洮阳镇北大街城镇住宅用地4799.8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甘(2017)临洮不动产权第000××××号。申请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开立在中国人民银行临洮县支行的基本存款账户资金950万元(账号:22×××37)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临洮县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临洮县洮阳镇北大街城镇住宅用地4799.8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甘(2017)临洮不动产权第000××××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