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1125民初207号
原告:兰州中泰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郭晓东,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昊,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磊,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
法定代表人:曹津瑜,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少锦,系公司员工。
被告:临洮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
法定代表人:徐秉勤,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少卿,系公司员工。
兰州中泰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与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临洮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昊、万晓磊,被告恒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少锦、被告星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少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恒达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333,085.99元,逾期付款利息350,379.44元(自2016年5月10日起暂计至2019年1月31日),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支付2019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合计1,683,465.43元;2、判令被告临洮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5日,与恒达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漳水天华住宅小区消防工程的施工,合同固定总价为2,988,000元,签证部分另行计价,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合同同时就付款进度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自身义务,保质保量地完成了施工任务,涉案消防工程于2016年5月10日通过竣工验收。后原告向被告报送《消防工程决算书》,结算金额合计3,423,085.99元(含签证价款435,085.99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早应付清全部工程款,然而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1,333,085.99元工程款末付。涉案项目系星辰公司所开发建设,并将土建施工发包给其实际控制的恒达公司,被告星辰房公司作为实际发包人和实际受益人,应当就拖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星辰公司辩称,合同的实际价款是2,988,000元,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由星辰公司已经付给中泰公司1,590,000元,2016年2月向中泰公司指定的李钊个人账户打款500,000元,实际付款2,090,000元,现在这个项目按照我们计算还欠800,000元左右,这个项目的竣工验收还没有进行,在这其间消防的设备还有损坏,维修产生了20,000元左右的费用。原告提出的张惠静在变更签证上签字的需要向当事人证实,关于原告提出的利息的问题,由于工程并未竣工,所以不应该计算利息,我公司去年腊月准备向原告公司支付工程款,但是原告公司并不接电话。
恒大公司辩称,意见与星辰公司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5日,中泰公司与恒达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中泰公司负责漳水天华住宅小区消防工程的施工,合同固定总价为2,988,000元,签证部分另行计价,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合同同时就付款进度进行了约定。2015年8月31日,甘肃省华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消防工程进行了检测,检测结论合格。2016年5月10日,对该工程进行了复检,检测结论合格,并同时交付使用。保修期届满以后,漳水天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鸿瑞消防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2015年4月16日《工程联系函》增加甲方图纸变动,重新布置预埋管线,增加人工费8100元及20KBG480根;20盒接800个;20接线盒400个;铁皮卡子800个;20墙面管卡一包;6塑料胀管一包,自攻丝2公斤;2015年4月23日,张惠静以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身份签发工作联系单,并注明“本次变更为最终变更,如与实际装修再发生冲突,一切后果由装修方承担,隔墙中消防箱与装修协调”;2015年6月30日,星辰公司主管消防工程的工程师张惠静给项目部发出漳水天华1#楼主楼2-5层消防喷淋喷头更改的通知;7月20日发出4#4-13至4-14商铺属于变更新增单独一间商铺,设施同4-12至4-13商铺的通知;2015年9月27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联系单确定1#楼主楼1-5层消防喷头改为朝上设置,并明确花费2000元。4#、5#楼因图纸设计不明确,新增DN焊管150米,人工2160元;DN65焊管20米;DN6590度弯头30个,人工2880元;20KBG管240米,20盒接120个;20接线盒60个;人工费4320元;增加风管185.07米;对以上新增签证项目,中泰公司汇总后计价435085.99元,星辰公司未签字。施工签订后,恒达公司付给中泰公司2,090,000元。涉案项目系星辰公司所开发建设,并将土建施工发包给其实际控制的恒达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承包合同》、《移交清单》、《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备案凭证》、《复检证明》及付款1,590,000元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支付500,000元的证据无异议,上列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认定。
关于原告提交的《关于漳水天华工程变更的通知》、《工程联系单》、《工程结算书》等证据,二被告均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持有异议,但《关于漳水天华工程变更的通知》上有被告负责消防工程的管理人员张惠静的签字;2015年4月23日《工作联系单》有张惠静及建设单位负责人车复宏的签字;其余《工作联系单》均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字及盖章,因此对上列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一是对于“签证”部分的工程是否计入工作量及如何计算费用的问题;二是是否应该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计算逾期利息的问题。
原、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第三条载明:工程合同总价2,988,000元,因设计变更和设计图纸以外的签证部分另行计价。本案签证部分的工程量及人工费等均由被告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因此签证部分应该计入工作量。但是至工程两次竣工验收后,被告仍然没有主动联系原告对该部分工程量进行结算,因此该工程量应参照原告方核定的435085.99元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给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就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作出约定,因此应按照2015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长期贷款利率确定利息按照年息4.75%计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临洮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清偿拖欠原告兰州中泰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33,085.99元,并按年息4.75%承担自2016年5月10日起暂计至2019年3月10日利息179,411元。
案件受理费19,95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9,976元,由被告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临洮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窦学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