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1执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
负责人:李正辉,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
法定代表人:曹津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临洮县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
法定代表人:曹津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津瑜,男,汉族,住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与被执行人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洮县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津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持我院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借款本金9971701.91元及截止2019年1月20日的利息142611.07元,本息合计10114312.98元。因被执行人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有权就被执行人临洮县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临房权证总字第26XX1号”、“临房权证总字第25XXX号”、“临房权证总字第26XX2号”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被执行人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82486元,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执行费77514元。
执行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因账户没有现金流而未扣划到现金。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洮县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临房权证总字第26XX1号”、“临房权证总字第25XXX号”、“临房权证总字第26XX2号”的抵押房产,委托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评估后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两次拍卖均流拍后又进行网络司法变卖。变卖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俊杰
审判员 魏永红
审判员 白 耿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卢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