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124执15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北关790号。
法定代表人:曹津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临洮县。
申请执行人:***,男,住临洮县。
被执行人:甘肃省临洮县森源苗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临洮县洮阳镇被五里铺农场隔壁。.
法定代表人:边国胜,系改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登辉,男,住临洮县。
被执行人:临洮县新添镇机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洮县新添镇。
法定代表人:孙连生,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临洮县森源苗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登辉、临洮县新添镇机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案金钱给付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9)甘1124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临洮县森源苗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登辉、临洮县新添镇机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泽祥
审判员 刘德勇
审判员 田小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