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兰州南山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一初字第40号
原告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南山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贾军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兰州南山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南山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0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牟飚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