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124执26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洮县。
被执行人: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临洮县北关79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1909700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洮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甘1124民初24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660985.7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给付***工程款458630.7元,剩余工程款(维修金)202355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共给付工程款600000元。剩余工程款未如期履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30000元,剩余工程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30985.7元,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前全部还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以等待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甘1124执2661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