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124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临洮县洮阳镇北关79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1909700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临洮县奇乐超市。
住址:临洮县大十字购物中心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73962603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
申请执行人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洮县奇乐超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2022)甘1124民初175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临洮县奇乐超市、***偿还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计算),息随本清,限于2022年8月10日前给付,***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778元,由临洮县奇乐超市、***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临洮县奇乐超市、***未如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情况如下:一、依法向临洮县奇乐超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并自觉遵守限制消费令的要求,但临洮县奇乐超市、***未报告财产亦未履行案件义务;二、本院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临洮县奇乐超市、***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注册企业、理财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部分财产,但已被本院及其他法院全部处置,除此之外再未查询到临洮县奇乐超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三、经过对***户籍地周边调查,因欠账较多常年在外,下落不明。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临洮县奇乐超市、***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涉案较多,均未履行完毕。因临洮县奇乐超市、***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再无法查找到临洮县奇乐超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向本院提供临洮县奇乐超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现债权4000000元,但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3)甘1124执225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洮县奇乐超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