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03民初636号
原告: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2号四联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26303078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6月8日生,汉族,住咸阳市杨陵区。
原告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