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03民初636号 原告: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2号四联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26303078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6月8日生,汉族,住咸阳市杨陵区。 原告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