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6321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某某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6民初6321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民生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吴仁卿,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澄湖路******

法定代表人:齐界。

原告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1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59元,由原告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沈 歆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俞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