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6民初6321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民生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吴仁卿,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澄湖路******
法定代表人:齐界。
原告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1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59元,由原告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沈 歆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俞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