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05执243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丽萍,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19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广告费用210000元。分二期支付,第一期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第二期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6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4524元,减半收取2262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3882元,由被告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三、如果被告未能按约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被告应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原告有权就被告尚未支付的全部广告费、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218882元,执行费3183元,共计22206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及车辆登记信息后,依法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多辆,因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故本院对上述车辆尚难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扣划的银行存款;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各级法院已累计涉及几十起民事纠纷案件并负有巨额债务。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查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查询回执,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EMS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1923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申请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新阶
审判员 嵇建平
审判员 师永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辛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