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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4971号
原告: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民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汤菊新。
被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陆胜其。
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2号16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旭晨。
原告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本院催告原告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跃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孙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