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06民初1207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民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委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