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1081执46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柳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绥芬河综合保税区黑龙江龙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绥芬河综合保税区黑龙江龙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1081执4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石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