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1081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会晤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柳杨,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矿山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查询后,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1081民初112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313203.00元(未含执行申请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石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