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81民初768号之一
原告: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会晤路**。
法定代表人:柳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望京诚盈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8.04元,减半收取计4424.02元,由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沈连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