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民初82号之三
原告: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会晤路**(新街南振兴路东鑫城小区办公楼****01)。
法定代表人:柳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德源街以西兴水路以南绿地21商城**********房div>
法定代表人:马建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3.47元,减半收取计1221.73元,由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庆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