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1财保3号
申请人: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会晤路**。
法定代表人:柳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德源街以西兴水路以南绿地21商场**********房/div>
法定代表人:马建波,经理。
申请人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申请人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庄长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