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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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1021执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马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鼎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鼎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西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马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西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1004民初5090号民事判决已于2022年12月1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23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西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浙江西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执行款63428.5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申请执行费851.43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查找无果,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工作人员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布执行敦促令,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罚款1000元,上述罚款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尚未缴纳。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银行存款、股权、有价证券、收益型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浙江西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的松花江牌汽车。2023年1月29日,本院查封了该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通知,被执行人无理由逾期未交,已对其采取网上布控。
三、本院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本院(2022)浙1021执2918号案件已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诸暨市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查询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另**,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债务纠纷未履行。
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其不能在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1021执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赑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