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5执2044号
申请执行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第二小学,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第二小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5民初7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第二小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第二小学纳入失信被执人名单和限制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第二小学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知识产权及出入境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5执20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