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辽中区某某九年一贯制学校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5执2045号 申请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九年一贯制学校,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申请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九年一贯制学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5民初7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将沈阳市辽中区九年一贯制学校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沈阳市辽中区九年一贯制学校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工商登记、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知产、公积金、不动产及出入境等信息,已经对被执行人存款予以扣划62600元,其中扣缴执行费839元,支付申请人61761元,其他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电话约谈申请人,认同执行工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5执2045号 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