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3530号
原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栩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