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5执异5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九年一贯制学校,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 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九年一贯制学校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沈阳市辽中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沈阳市辽中区***九年一贯制学校请求法院解除(2022)辽0115执2045号执行裁定对其单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支行账户************的冻结。事实及理由:异议人沈阳市辽中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在农行沈阳市***支行的银行账户************系该校基本存款账户,于2022年12月23日被贵院冻结。该账户业务活动范围为学生食堂伙食费的收缴及支出、学生教辅材料的收缴及支出、学生乘校车费的收缴及支出等业务。为满足以上刚性需求,恳请贵院将沈阳市辽中区***九年一贯制学校被冻结的案涉账户予以解封。异议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科目明细账复印件。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九年一贯制学校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5民初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22年12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支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51万元(实际冻结62639.64元)。现异议人沈阳市辽中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以账户内被冻结款项系学生食堂伙食费的收缴及支出、学生教辅材料的收缴及支出、学生乘校车费的收缴及支出等业务为由,要求法院对案涉银行账户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本院在执行程序中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虽主张法院冻结的账户需满足其单位刚性支出,但其所主张的用途资金并非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可以免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故对异议人的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沈阳市辽中区***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仲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侴伟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