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02执保1539号
北京东方舞台科技有限公司、***能科技有限公司、榆林职业技术学院、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东方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榆林职业技术学院、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02民初707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榆林职业技术学院、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128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受理。
在解除保全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解除保全措施:
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具体解除冻结账户及金额详见反馈信息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02执保1539号案件解除保全完毕,于2023年10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