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02执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3704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开维海棠度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镇海棠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9874811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开维海棠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5月10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琼02民初84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海南开维海棠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窝工损失共计1,877,550.85元及利息(本金按1,877,550.85元计算,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海南开维海棠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反诉请求。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琼民终365号判决书,判决:一、维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02民初8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撤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02民初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海南开维海棠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7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四、驳回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被执行人海南开维海棠度假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的内容中确认了在该和解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暂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海南开维海棠度假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在和解协议中确认了在该和解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暂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及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琼02民初84号判决书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民终365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