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11441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58号15-16楼。
法定代表人:金年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精营东边街3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自行处分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14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 亮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