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2945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万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陈中路8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精营东边街3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万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市万竣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3820元,由原告广州市万竣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坤灵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