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302财保4号
申请人: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4215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精营东边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70528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停止支付被申请人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共产党宿州市埇桥区委员会党校的享有的工程款12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停止支付被申请人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共产党宿州市埇桥区委员会党校的享有的工程款12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