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终6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6月1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
原审被告:李士增,男,1930年4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遵化市。
原审被告: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山西北里商业。
法定代表人:石桂荣,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审被告: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
法定代表人:王昊,该公司董事。
诉讼代表人: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审被告:唐山城建路桥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树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唐山城建路桥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李士增、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唐山城建路桥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地址向其邮寄送到了《缴费通知书》,要求***在收到《缴费通知书》起的7日内缴纳上诉费261299元,因***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蒙蒙
审判员 孙乾辉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