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一分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494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瑞刚,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一分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小井村548号。
负责人:谢凯明,职务不详。
第三人: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西14号。
法定代表人:王昊,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分公司)、第三人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由赵昭法官独任审理。
**诉称,2012年4月,路桥公司与**一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一分公司承包路桥公司相关工程。后**与**一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部分工程承包给**,合同签订后,**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支付相应款项,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路桥公司现处于破产审理程序中,破产案件承办法院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立案时间晚于破产案件受理时间,应移送至办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理。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 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