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32财保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8月24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第三人:**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昊,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市高新区。
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中的4,600,000元,禁止第三人**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清偿到期债务并禁止被申请人***对保全标的进行转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中的4,6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善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常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