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16号
申请执行人:**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火炬路西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中州渠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三兴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四中路16号***1-2-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市长安区。
申请执行人**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初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9月28日,本院以(2022)**16号立案执行。为便于本案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将该案指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初10号民事判决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