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224民初1075号
原告:**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经济开发区滕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06258329W。
法定代表人:梁凤凯(系公司执行董事),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住山东省**市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腾,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武,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海赋国际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7757233M。
法定代表人:汤明(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时间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晓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