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滕州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胜达公路工程建设技术有限公司、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民初736号

原告:**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经济开发区滕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梁凤凯,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06258329M。

被告:山东胜达公路工程建设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营市公路工程机械服务中心)。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4391XT。

被告: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青云峰路**v>

法定代表人:陈宇,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0551620XG。

被告: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舜耕路**>

法定代表人:高立平,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495546063F。

原告**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胜达公路工程建设技术有限公司、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1元,由原告**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兰和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朱文玲

书 记 员 王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