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3817号
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对原告**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作出的(2022)鲁1311民初3817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页第八行“法定代表人:梁涛,该公司员工”补正为“法定代表人:王士坤,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涛,该公司员工”。
审判员 赵泽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韩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