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3民初2025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告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了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因此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27元,退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羽
法官助理刘婷婷
书记员戴琳